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内容
(一)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
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
4.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等法规制度,不断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行党务、院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5.加强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为他们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对群众来信来访的核查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9.每年年底专题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联系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1.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3.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带头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责任,达到上级规定的目标要求。
4.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层层负责分管或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包括: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严格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参加民主生活会,负责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协助、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5.全体党政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每年年底书面报告领导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存入本人廉政档案;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
二、检查考核与监督
1.责任考核的对象:学院领导班子和全院领导干部。学院领导班子和成员接受学校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科级干部的责任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内容,党总支将考核结果报纪委和组织部备案。
2.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本办法中规定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责任的履行情况。
3.检查考核的方式:检查考核,结合党总支部、党支部评估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换届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进行。
三、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程序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职务直至纪律处分。
1.对上级机关和学校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对上级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分析研究、不部署,或者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敷衍塞责,导致贻误工作的。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推荐、选拔任用有明显违规行为的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疏于教育、管理、监督或长期失察导致本单位(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对已发现的违纪线索隐瞒或以各种方式限制和阻挠查处或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
6.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支持、不配合,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造成负面影响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党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