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湘城院教字〔2004〕63号
第一条 按教学安排表规定的时间到实验室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二条 实验课前,预习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步骤以及所需仪器、材料,理解实验方案或自己制定实验方案,写出预习报告。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后,听从安排,遵守纪律,保持室内环境的肃静和整洁,不准随意更换座位、随意搬动或兑换他人的仪器、器材,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
第四条 实验前,先检查仪器、用具和材料,如有缺损,应立即报告老师,不许随意动用其它仪器设备,更不允许擅自拆卸仪器;
第五条 实验装置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指导老师检查同意,学生方能开始实验,特别是使用高、精、稀、贵仪器必须在指导老师现场指导下进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须在指导教师的监控下进行;
第六条 在未了解仪器性能之前切勿动手,必须按照正确方法和正确操作步骤进行实验,要大胆、细心操作、认真观察、真实记录好原始数据。认真分析,作出结论,按时完成实验;
第七条 实验完毕后,应清洗器皿,整理仪器,清点器材,打扫卫生,关闭电、气源及水龙头开关,经指导老师对所用仪器进行验收,并填写实验情况登记,实验数据原始记录纸交指导老师,关好门窗,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八条 根据要求,认真独立书写实验报告,并按时交老师批阅;
第九条 爱护实验室的一切公共财产,节约用水、用电和材料,凡因不守纪律,违章操作,损坏仪器设备或浪费材料者,要照价赔偿,发生重大事故者,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一切实验仪器设备、材料不得带出实验室。
湖南城市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湘城院政〔2006〕131号
为了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率,推动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放实验室与实验室开放
1、开放实验室是指学校正式建立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面向广大学生开放使用的实验室。
各实验室应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积极创造条件,改造以验证、训练为主的传统实验教学模式,努力增设因材施教、鼓励个性发展的开放实验室,逐步提高面向全校学生的开放实验比率,尽可能多地开设跨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鼓励和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制作、发明与创造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推动学生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
2、实验室开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 不仅重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已掌握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此过程中加深认识与扩展知识,掌握新的技能。
⑵ 不再要求学生完全按既定方式去完成实验,更加注重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加注重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技能和工具、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指导作用。
⑶ 实验项目和实验仪器设备面向广大学生开放,允许学生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个人意愿选择实验内容和实验仪器设备,设计实验方案,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验,达到预期的实验教学目的。
凡具备开放条件的实验室应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经教务处实验管理办审核批准后,有目的、有计划地实行开放。
二、实验室开放范围、内容及形式
1、范围:基础实验室开放的对象为全校学生,专业实验室开放的对象主要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年级学生。
2、内容:基础实验室可对验证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开放,主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已掌握的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深与扩展学生的知识面,促使学生掌握新的方法和新的技能。专业实验室主要以设计性、综合性及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开放为主,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创造性地解决较复杂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3、方式:各实验室可根据自身特点和教学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向学生开放。
⑴ 预约开放。学生提前申请拟做实验项目和所需仪器设备及元器件,由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和预约时间安排实验设备、器材和指导教师。
⑵ 定时开放。根据教学安排,在固定时间向学生全面开放。
三、开放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1、各实验室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特点确定相应的开放内容、范围和形式,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准备开放所需的相关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开放实验登记本、实验成绩考核表等),首次开放的实验项目和开放实验项目有更新或变化时应及时填报《湖南城市学院开放实验室及开放实验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
2、各实验室应于每学期第十五周以前,确定下学期准备开放的实验项目名称、类型、开放对象、目的要求等,并填报《湖南城市学院实验室开放计划表》(见附表2),经教务处审核后及时在校园网上或校内公共场所公布。
3、凡需进入开放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学生,应于每学期末申报下学期实验计划,以班为单位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见附表3),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报请相关开放实验室承接,并由实验室以实验项目为单元、按专业、班级填好《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开放实验预约登记表》(见附表4),以确定学生具体实验时间。
4、各开放实验室根据教学实际和学生申报情况安排指导教师和实验器材。
5、学生按实验类型、实验要求做好实验准备,设计实验方案,提交实验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才能进行实验。
6、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并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的采集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实验报告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批阅签字,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7、指导教师按实验教学的有关规定,结合开放实验的特点,考核、评定学生实验成绩,并按规定上报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
8、在开放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的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工作量(不含正常教学工作量),由所在实验室负责人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工作量进行核算,报教务处实验管理办认定,并将开放实验室教学工作量按公共课(交叉课)教学工作量的管理方式核算到有关院(系),其中开放实验室在业余时间(含假期)内的实验工作量按正常实验工作量的1.2倍计算。
9、学校每年将在实验材料费中预留一部分作为实验室开放专项费用,该经费由教务处宏观控制,并根据各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情况核拨耗材经费。
10、每学期末,各实验室应认真做好总结,并将开放实验教学管理工作总结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办。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实验室规则
湘城院教字〔2007〕28号
一、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场所,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二、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实验技术,熟练掌握实验教学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及相关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和保管的规章及方法。
三、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所有仪器设备都要登记建账,做到账物相符。
四、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保持实验室清洁,按指定地点处理污物和废液。
五、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先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六、校外单位到实验室做实验或联系工作,需事先到实验室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凡到实验室做实验或使用仪器设备者,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统一安排。
七、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或私自用于为他人作有偿服务,不得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特殊情况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系)领导的批准。
八、使用实验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时,要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九、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不允许存放个人器物。
十、要严格遵守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并要做好交接班工作
湖南城市学院实验室管理系统工作职能规定
湘城院教字〔2004〕62号
为了规范实验室管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制定本规定。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职责
1. 管理全院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管理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方案;负责全院实验教学用房的调整;
2. 管理专业教学计划中有关实验课程的内容,管理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对全院实验教学过程和质量实施监控,了解统计实验开出情况,督促实验室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进行实验考核管理和实验成绩管理;
3. 组织实验室人员开展实验研究,进行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开出比率;组织全院实验技术的开发与管理;组织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负责实验室的总结评比、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工作;
4. 初审各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专项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编制全院教学设备费、实验材料等经费的年度购置计划方案,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投资效益的评估工作。
5. 协助资产处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对仪器设备的采购、调剂、维修及报废过程实行监督;检查各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情况,进行账物相符抽查和完好率抽查;
6.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7. 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同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8.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9. 完善实验教学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10. 各种实验室表格的编印、发放、收集整理,各种实验室的收集汇总,全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
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包括实验室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管理(含人员、仪器设备、材料、场地、技术和情报的管理)。做好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负责专业教学计划中实验教学的实施,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实验项目卡和实验教学指导书,安排实验教学任务,组织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组织新开实验的审核和验收,不断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3.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仪器设备及实验器材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
4.制定实验室队伍建设规划、培养计划和实施计划,使实验人员逐步成为精通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的专门人才;组织本室人员开展与实验教学有关的内容、技术及装置方面的改进、改型和研制开发等技术活动;明确实验室人员的岗位分工,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考核、晋升及奖惩等工作。
5.了解有关科研任务并协调科研实验,掌握科研课题对本实验室的要求,为科研实验提供相应的设备与器材,选择合适的实验人员参加科研实验,组织实验人员撰写科研论文。
6.按时按规定上报上级实验教学及实验情况的各种信息和材料。
7.组织制定本室有关制度实施细则,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等情况,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检查低值易耗品的消耗情况,杜绝浪费,
8. 抓好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严格要求学生和实验人员养成安全操作、文明管理的良好习惯;
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1.掌握相关实验课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技术动态,为实验室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承担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引进和开发,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2.主持或参与相关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从适应人才培养要求出发,改进实验方法和手段,更新现有实验项目,增设新的实验项目,尽量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比率,编写相关实验项目的实验指导书。
3. 认真备课、撰写教案;新开的实验课和新增的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必须预做实验;实验课前提前进入实验室,检查实验器材,做好课前准备,确保实验课按时进行。
4.严格实验教学环节。课前要求学生搞好实验预习,并认真检查学生实验前是否达到预习要求;学生实验过程中详细介绍实验课的意义、重要性、要求、事故的处理方法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操作开始前,简要讲清重点、难点和注意事项,加强操作方法、技能的指导,培养学生严谨、认真、求实的科学态度;实验后严格记载学生到情况和学生实验表现,在学生实验原始数据记录纸上签字,填好实验课记录卡。
5.认真批阅学生实验报告,并结合学生预习情况和实验过程表现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6.搞好接管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其中实验器材要对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过程中出现的仪器故障要及时处理好,自己能修复的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员;组织学生搞好实验室清洁卫生,离开实验室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实验室主任安排。
实验室管理员岗位职责
1.在主管部门和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辖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品、材料的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负责办理仪器、设备、低耗品和药品的领用、发放、调拨、借用手续,建好账卡,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对消耗材料、药品,特别是贵重物品的使用,要有详细的记录,对贵重物品、剧毒和易爆物品严格领用制度,定期向实验室主任报告所管物品的库存和消耗情况。
2.会同实验室主任核查仪器、材料的订购计划;对新进仪器设备、材料进行验收,认真填写验收登记表,验收中发现问题立即向资产处反映,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3. 熟悉所保管物品的型号、规格、性能及用途,详细了解保管物品的技术要求和存放条件,极为教学、科研和实验创造条件,按时按质完成实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承担检修、维护、验收与本实验室有关的仪器设备,对自己无法修理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修。
4. 负责物资保管的安全工作,做好所管物品的防火、防盗、防爆、防腐、防毒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对库房每周换气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两周对电子设备通电一次。
5.所管物品每学期清查一次;集整理实验室的有关技术资料,做到仪器设备技术资料齐全,附件完整,性能良好,对借出用完后归还的仪器设备,要当场检查验收,收回后要做好保养工作。
6.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工作,填好工作日志。
7.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向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主管部门上报有关信息。
湖南城市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
湘城院教字〔2004〕61号
为实现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迎接实验室评估和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作好准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实验室日常管理资料和实验教学情况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管、利用,以便检查、复查和证实实验室日常管理水平及实验教学情况。实验室档案按《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要求执行。
1.“体制与管理”档案:
1.1实验室的建立:教学单位向学校的申请文件、学校的批准文件;
1.2管理机构:学校及教学单位的有关管理文件;
1.3 建设计划:学校及教学单位的有关实验室建设的文件,建设规划及相关工作记录;
1.4体制: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所有文件。
2. “实验教学”档案:
2.1教学任务: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教学进程表、实验人时数记录;
2.2教材:所开实验项目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2.3实验项目管理:实验项目卡;
2.4实验考试或考核:学校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院(系)的考试或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学生的试卷或成绩记录;
2.5实验报告:学生的实验报告、学生实验原始数据记录;
2.6实验研究:实验研究(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的计划、设计、总结、成果(含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专著)。实验室科研任务、经费、论文、成果。
2.7每组实验人数:实验教学进程表、实验项目卡学生、实验分组安排表等。
3.“仪器设备”档案
3.1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本、领用借用登记、实验室定期清查登记表;
3.2低值耐用品管理:单价低于800元的低值耐用品的账本、领用借用登记、实验室定期清查登记表;
3.3仪器设备的维修: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维修记录表;
3.4仪器设备完好率:定期检查记录、报废单;
3.5精密仪器大型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名单、报表、开机使用记录;
3.6仪器设备更新:每类仪器分年度新增数、报废数统计表
3.7仪器配置套数:所有实验项目的配套数统计表。
4.“实验队伍”档案:
4.1实验室主任:学校(学院)任命或聘任实验室主任的文件、高级技术职务证书、实验室工作日志、其他工作记录;
4.2专职人员:实验室岗位日志;
4.3岗位职责:实验室岗位职责文件及实验室岗位日志;
4.4人员的考核:校、院所有对实验室人员的管理文件、实验室对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定期考核材料;
4.5人员培训:校、院所有对实验室人员培训的管理文件和所有实验室人员的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记录;
4.6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指导教师的有关管理文件;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其指导教师试做的记录;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其试讲考评记录;
5.“环境安全”档案:
5.1学生实验用房:实验室平面图、使用面积统计表;
5.2设施及环境:国家对实验室有关设施及环境的法规及执行情况记录;
5.3安全措施: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的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记录;消防安全器材的年检记录、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记录;
5.4特殊技术安全:高压容器的有关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记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上岗证及执行情况记录;对病菌、实验动物的管理文件;对易燃、剧毒物品领用登记本、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记录;
5.5环境保护:实验室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记录;
5.6整洁卫生:有关卫生管理及检查的文件和执行情况记录;
6.“管理规章制度”档案:
6.1物资管理制度:实验室所有关于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精密仪器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6.2安全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专人定期检查记录;
6.3学生实验守则:校学生实验守则、院学生实验守则实施细则;
6.4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校、院有关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文件、负责人执行情况记录;
6.5人员管理制度:校、院有关人员管理的管理文件以及执行情况记录;
6.6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有关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的管理文件以及负责人执行情况记录;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实验室主任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实验室资料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档案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档案建立、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条 各实验室设立兼职档案员一人,按以上收集内容一条目一盒,档案资料的管理年限为近四年的实验室档案资料;
第四条 各实验室要做到工作有记录,事事有依据,不得伪造篡改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必须字迹清晰、整洁,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 教务处实验管理办对各教学单位的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检,各实验室档案工作的成绩作为实验室评优和实验教学优秀奖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湘城院政〔2007〕5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推动实验技术的创新和发展,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扎根实验室、爱岗敬业,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授予在我校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主要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实验体系,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实验仪器设备的作用,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提高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实验教学的特点,在组织实验教学工作,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验教师队伍、实验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现代实验技术应用,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推广、应用已有的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4、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及技术改造(功能开发)等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每二年评选1次,每次评出一等奖1~3个、二等奖3~8个、三等奖5~12个。符合第二条规定,成果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先进(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一等奖;达到同类学校(或专业)先进水平、有借鉴推广价值的,可获得二等奖;结合自身特点,解决学校实验教学实际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获得三等奖。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由学校授予。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
元、三等奖500元。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可作为评定职称、晋级的重要依据。获得一等奖的成果,可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第六条 申报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须填写并提交教务处统一制定的《湖南城市学院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表》(一式2份),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可附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两本。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三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投票委员的同意;二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委员的同意;一等奖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参加投票委员的同意。
第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若为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其相关票数应去掉。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在评选成果时可邀请一至二名校外知名专家作为特邀委员。
第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核实,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湘城院政〔2004〕137号
第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实验室的建设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阶段、分年度进行建设。实验室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为理顺管理程序、分清管理职责,对实验室的建设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阶段建设计划由院(系)组织前期论证和审核。论证包括属实性、可行性、经济效益、设备选型、纵横向比较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方面。审核后的方案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由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后列入学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实行经费指标的控制原则为:重点支持新设专业、优势专业、特色专业、重点专业的实验室建设;重点保证对学生受益面大的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建设;重点支持在实验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中卓有成效的实验室和管理工作优秀的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的阶段建设计划应符合实验室整体建设规划的要求,有明确的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建设计划、预计在教学和科研方面产生的效果以及投资效益的分析。设备需求计划必须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分配的经费指标提出,并要反映以下信息:设备名称、规格或型号、技术参数、台套数、当前市场价格等。
第五条 制订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时还应包含以下配套工作:新增实验课程或调整实验课程及其教学课时数时应修改专业培养计划;编写或修改实验教学大纲。新增或调整实验项目时编写或修改实验项目卡;编写或修改实验指导书。
第六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单价五万元以上)的购置,必须由申购单位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计划中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性进行论证。
第八条 在经费指标的使用上,最低要求经费的90%必须形成固定资产,条件设备及其它费用不得超过10%。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院长办公会批准的经费方案及初审通过的实验室建设计划,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对建设方案和设备配置方案进行审查和可行性论证,形成书面论证结论,报请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通知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和设备配置方案进行修改,并最终确定建设方案,按此方案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财务立项报告,报请主管院领导、院长批准。经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在教务处办理立项登记,编定项目序列号备案。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送资产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设备配置方案或经费计划需作重大调整,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向教务处书面陈述理由,待方案修正并通过各级审批后,重新按第十条执行。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账,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教务处按计划进度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协调各方保证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将有关材料一同报教务处。教务处提请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审核项目的执行情况,出具书面验收结论,并按建设质量的好坏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的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参考标准:
1.所开设的实验项目符合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仪器设备配套数达到评估要求且与专业招生规模相适应;
2.有适应实验课正常开展规定的实验用房及实验场地面积。有防潮、防尘、防磁、防震、防漏、防晒、防腐、防炸、防火、防盗等配套设施。水源(备用高位水槽)、电源(分路单控,最好是双电源)设备良好,通风设备、消防设施都按有关规定配齐。五万元以上单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专用的房子。
3.配备实验台桌、椅、柜等专用家具,量按每次实验常规人数配齐,家具必须具有实用和规范化特点(型号、用料、着色规范化)。
4.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卡、实验指导书,大型仪器设备有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
第十四条 对于合格及以上等级的项目,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完成的教研项目成果,并对其建设工作量给予核定;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其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并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其违约责任按责任书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湘城院政〔2004〕139号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大对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力度,使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上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操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实验室投资综合效益,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在分管实验室工作副院长的领导下对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咨询、审议、检查、评定、决策的机构。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开展实验室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对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2.审议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设置等方案。
3.审议实验室建设项目及其经费分配方案,审议实验室维持经费分配方案。
4.审定各类实验室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办法,评议各类与实验室相关的奖项。
5.审定实验室综合效益评估标准和办法、组织实验室综合效益评估。
6.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7.组织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
8.听取教务处、资产处及各院系关于实验室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实验室工作、富有经验、成绩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实验室管理干部、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以及教务、科研、资产、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共13~21名成员组成。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主任提名,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一般任期3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主任提出解聘,并按程序补聘新委员。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会每学期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提出重要建议及意见。因任务需要,主任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会议。如果是部分委员会议,主任应责成常设办公室将会议情况通报未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湘城院政(2004)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依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各部门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关心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建立起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调动实验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实验室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
第五条 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订实验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用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开出实验课,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加强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新成果,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不断更新和增设实验项目,提高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的开出比例。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程度。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使教学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仪器设备的改进和研制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十条 通过实验室合格评估是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同时实验室要争创示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事业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专业前景等综合因素,按照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统一归口、全面规划。其中房舍、设施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规划要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规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预算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学院要增加对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的建设投资,保证基础教学实验的需要。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 有足够数量的成套仪器设备;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合格专职工作人员;
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以院(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领导全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成员由资深专家、院(系)及教务、科研、计财、资产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教务处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院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院(系)设立实验中心、实验室。其中按第十三条的条件及专业设置情况应设立两个以上实验室的院(系)设立实验中心。不够条件设立实验室的院(系)由相关院(系、部)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实验教学与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主任由院(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兼任。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严格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团结协作,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按时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都属于学院财产,实验室有管理责任和使用的权力。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本室仪器设备每学期进行一次清点和检测,平时要定期地进行维护,台件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实验室物资应分料、分类、定室、定柜合理存放。化学药品应单独存放,不许与其它仪器一起存入库房。对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有毒物品要设专柜并隔离存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开学前,将本学期开设实验课所需要的器材准备好,在实验开出前一个星期;实验指导教师要在管理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完成仪器设备的调试、检查工作。每次实验后,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理,并作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因违章或玩忽职守造成仪器设备、物资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必要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控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工作在辐射、噪声、毒性等环境的人员,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毒、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值日制度和严格的考勤制度。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采用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实验室各项管理,按照我院制订的与本条例配套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湘城院政〔2005〕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包括器材,下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技术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指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和行政设备,它们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各部门要坚持厉行节约的方针,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设备效益,延长其使用寿命。各相关人员有保管、使用仪器设备的责任和权利。
第三条 我院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实行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全院仪器设备的整体管理归口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资产与校园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按仪器设备的属性实行具体管理,各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本部门仪器设备。
第四条 我院仪器设备按特性和价格分为下列三类:
1.固定资产类
(1)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3)单价不足500元,但属稀有的物资;
(4)在维修中添置的零部件达到了上述标准,也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2.低值耐用品类
单价在50~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可以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50元,学院认为应统一规范管理的的财产。
3.易耗品、材料
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易耗品;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药品、消耗型的物品。
第五条 不论经费来源,只要是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院财产,应进行财产登记,并统一归口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管理。
第二章 计划、购置及验收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保证必需、综合平衡、合理安排。
第七条 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主要依据:
1. 学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教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内容;
2. 院系发展规划和已确定的非一次性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3. 现有人力、物力、财力、房屋设施和能源状况。
第八条 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制定:
1. 根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确定的仪器设备费制定购置计划。
2. 通盘考虑,讲究效益。在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时,须分别列出每台件仪器设备所能补充完善的实验或能增开的实验项目及用途。
3. 购置计划必须详细写明仪器设备、器材的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厂家、供货日期。
4. 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需求部门提出,经专家或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本部门分管资产负责人、行政一把手签字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再经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一把手和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须临时添置的计划外仪器设备,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九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贵重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由需求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和使用、维护与维修能力等),经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批准后,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按物资采购程序组织订货、采购,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代表、评审专家共同参与。仪器设备的订货、采购,尽量直接面向生产厂家。
第十一条 购入的仪器设备,从到货之日起,必须在一星期内,由资产管理员会同有关使用人员进行实物和技术验收,并开出验收报告单,然后将实物交保管员保管。仪器设备到货后,若迟迟不验收和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失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 实物验收:包括数量、名称、规格、型号是否相符,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验收人应是资产管理员。
2. 技术验收:包括能否正常启动工作,质量性能是否达到标准,有无破损等。验收人应是使用人员。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按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统一规定的格式详细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和卡片,并在本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验收单内容大致包括:
1. 验收单位、经费来源、验收时间;
2.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
3.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
4. 附件、技术资料、总运管费、发票号。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验收人应及时通知订货部门或订货人。由订货部门和订货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向供货单位或运输部门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赔、补等手续。订货、购货人必须对订货、购货事宜负责到底。
第十四条 未经验收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五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各部门资产管理员依据购物发票、设备卡片、收货报告单进行财产登记和入账入库,并向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办理财产核实手续。否则,不予报账。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与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的物资有管理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归学院。资产与校园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有权对物资进行合理调配、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各部门保管员对所保管的物资负全部责任。对物资必须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账、卡、物、机相符,环境清洁,并做好防潮、防锈、防爆、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入库、出库都应有详细记载,若发现短缺、损坏、变质,要及时报告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各部门保管员必须做好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材料分类明细账,金额增减数据和年度统计报表要准确。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按《湖南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办法》执行。计算机在维修中,若需更换显示器、主板、CPU、硬盘、内存条、光驱、显卡等配件,应提交有使用人、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分管资产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报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更换,且换下的相应配件必须交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方可报销维修费。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要有详细记载,并存入仪器设备档案。各部门应将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损坏情况、维护与维修情况作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和实绩的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门的保管设施和场所,要有专人负责,杜绝事故发生。
1. 危险品的采购、提运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和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 相关工作人员要有可靠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
3. 危险品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内使用,任何人不得外卖、外借、外拿,违犯规定而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盛过危险品的容器及废液,必须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流放和抛弃。
第二十三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加强技术管理,责任到人,确保仪器设备随时保持良好可用状态。
1. 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价值5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和指导使用,操作人员必须培训合格,且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2. 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要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安全制度,违反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管理人员有责、有权制止。
3.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组织维修,维修按《湖南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建立领用、借用、报损、报废制度,并报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备查。
1. 物资的领用、借用、报损、报废要分别填写领料单、借用卡、报损单、报废单,手续要齐全,记录要准确,并保存备查。
2. 对贵重、稀缺的物品,领用人要写明用途和实际需要量,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保管员要做好精确计量,杜绝浪费。
3. 教职工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借用手续,并且借用时间一到必须归还。凡需续借者都要办理续借手续。
4.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和外租,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科技处)、资产与校园管理处、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财务管理由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并做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查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上给予制裁。
第四章 报废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各部门可申请报废:
1. 计算机设备使用年限5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达1500小时以上,故障多,主要性能严重失效,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2. 其它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400小时以上,故障多,主要结构和零部件严重老化或磨损,性能已不能达到使用时的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3. 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4. 正常使用时,自然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5. 修理费超过原值60%以上的仪器设备;
6. 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耗能高、效率低、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应给予淘汰的仪器设备;
7. 属于淘汰产品,市场已无维修零部件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 学院每年清理一次待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凡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所在部门登记造册,填写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统一规定的报废清单,经部门资产员、分管资产负责人、行政一把手签字后上报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组织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技术专家组成的专门小组对拟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超过0.2万元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审批,超过0.2万元但不超过0.8万元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0.8万元由院长审批(必要时,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单价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报废,需报湖南省教育厅物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凡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回收处理。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对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拆改或拆取零部件。报废仪器设备的部门应及时到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通知计划财务处,以便核销财务账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中,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将另行制定《湖南城市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各部门可据此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出更具体的实施细则。
湖南城市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湘城院教字〔2004〕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实验技术,提高学生观察、操作、分析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实现实验教学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将实验教学管理分为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基础和专业课实验室,计算机房、语言室等教学场地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学院(系)制定,教务处审定。制定原则和要求与专业培养计划相一致。
第五条 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可单独设课,每24学时实验课计1学分,最小学分单位0.5学分。
第六条 培养计划中的实验课程应有实验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注意与理论课和其它相关课程的联系。实验教学大纲应规定本门课程应开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学时、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和考核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每门实验课都要根据实验大纲,选择或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要适合不同层次教学要求。提倡使用教师在积累本人实验教学经验基础上编写的以实验项目为单位的活页式实验指导书。
第八条 每个教学实验项目均应有实验项目卡。各实验室主任要组织有关人员,在每学年初按照实验教学任务,核对实验项目卡,将要更改或新开的实验项目的内容以电子文档和书面两种形式上报教务处。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中。教学实验项目一般按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
第九条 实验教学应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取消实验或增开新的实验应由实验室在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学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纳入教学计划。
第十条 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在实验基础课实验和技术基础课实验中的开出比率一般不低于70%。其余课程亦应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开出一定数量的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应该既体现内容的综合性,又体现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综合性,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而设计性实验则是由学生设计实验方案、实验方法的一种实验,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工程与技术中实际问题的创造能力与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实现开放式管理,(1)开放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实验时间,而且允许同一个实验项目,实验多次,直到获得满意结果为止;在实验内容上,除必做实验项目外,要为学生提供许多选做实验项目,学生可以“点菜”方式自由选择实验项目。(2)开放实验室,即实验室对学生全天开放,学生可以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来进行课外实验研究和科技制作活动,使实验室成为培养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基地。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下达下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各实验室应于期末前具体落实,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单位本学期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中的详细安排(实验课表,包括专业、班级、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学时数及教学进度等)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不独立设课的实验所属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参加实验教学过程。理论课教师一般应参加实验课教学,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数与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数之比应大于3。实验课一般按14-18人配一名实验指导人员。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实验设备应保证:基础课应达到一人一组;技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达到二人一组;专业课原则上每组人数不应超过4人(特殊设备除外)。
第十五条 实验教师应要求学生在实验前搞好实验预习并提交预习报告,并在实验前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或预习未达要求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六条 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实验原始数据记录纸在离开实验室前应交指导教师签字),按要求写出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其工作原理、实验步骤、实验原始数据、实验结果与分析等内容。曲线要画在坐标纸上。
第十七条 每门课的第一次实验课,教师均应向学生详细介绍实验课的目的、要求、事故的处理方法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操作开始前,指导教师应简要讲清重点、难点和注意事项。要加强基本操作、基本技能、基本实验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严谨、认真、求实的科学态度。实验过程中,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的操作过程,保证设备及人身安全。教师要严格记载学生到课情况。实验结束后,要组织学生整理清洗实验物品,经清点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教师使用红笔批改实验报告,批改内容包括改正错误、评定成绩和标明日期,批发记录是实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人员应由讲师或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助教、研究生、优秀高年级本科生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加实验指导工作。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撰写教案。新开的实验课和新增的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必须预做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由实验室主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实验课前教师、技术人员应提前进入实验室,检查实验器材,做好课前准备,确保实验课按时进行。实验技术人员及指导教师在实验课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岗位日志和实验课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陈旧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课的教学质量是考核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要认真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记入考核档案。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分别按10%-4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待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单独设立的实验课考核按百分制评分,其考核成绩单独记载。考核内容包括:(1)实验预习;(2)实验过程的操作和态度表现;(3)实验报告等。学生未取得(1)、(2)项成绩时,第(5)项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门实验课旷课时数达三分之一以上时,该实验成绩以零分计算。缺少实验项目者必须补做后,方可计算成绩。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应按学校规定重修实验,重修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教学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包括:(1)实验室工作计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卡、实验指导书;(2)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教学安排或实验课表、实验课记录卡、学生实验报告(保留近3年的,含学生实验数据原始记录);(3)大型设备运行记录、仪器设备维修记录;(4)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人员情况、实验试作试讲记录、实验室人员岗位日志、实验室主任工作记录、实验设备改造及实验内容与方法改革的资料;(5)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实验教学规范
湘城院教字〔2007〕27号
一、实验课前,按实验项目要求,实验室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全部实验设备及所需用材料,检查设备完好率,排除事故隐患等),开放实验室要保证在开放时间段内所有开放项目的正常开设。
二、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写好实验讲稿(教案),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实施教学。
三、凡首次指导的实验项目,教师必须认真试做;凡新教师指导实验,必须经《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估办法》中的相关考核项目,待通过后方可指导实验。
四、实验课开始时,教师应首先核对学生到课情况和预习情况。不预习或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五、指导教师在学生开始做实验前应简要讲解实验目的、要求、步骤及有关注意事项,讲解时间一般为15分钟左右(部分实验项目需承担课堂教学内容的除外),讲解应尽量采用讨论、提问等启发式方法。
六、学生开始做实验后,实验指导教师应加强巡视指导,时刻注意学生的实验操作、实验现象观察和实验数据采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为学生实验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七、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记录和数据进行认真审查,合格者签字认可(给出实验操作成绩),不合要求的应督促其重做,同时还应注意检查验收实验设备器材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每一个实验做完后,均要求学生写出实验报告,并在下一次实验开始前按时上交。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全部实验报告,不合要求的报告必须重写。
九、实验指导教师应按“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分,确定每一位学生的实验成绩。
湖南城市学院“三性”实验确认办法
湘城院教字〔2006〕24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不断深化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项目,提高“三性”实验开出比率,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性”实验的含义
“三性”实验是指已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探索性教学实验。
1.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相关的综合知识或运用综合的实验方法、实验手段,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形成综合的学习与培养的实验。
2.设计性实验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和实验条件,自己设计方案、确定实验方法、选择实验器材、拟定实验操作程序,自己加以实现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处理的实验。
3.研究探索性实验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自己的研究领域或教师选定的学科方向,针对某一或某些选定研究目标所进行的具有研究、探索性质的实验,是学生早期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科研早期结合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三性”实验的确认条件
1.必须是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且已经实施的教学实验;
2.必须具有完备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片、实验记录等教学文件;
3.必须有规范的教学过程组织和考试考核制度,实验报告存档完好,学生成绩保存完整。
三、“三性”实验的确认程序
确认“三性”实验项目按实验室申报、院(系)审核、专家评审和确认的程序进行。
1.各实验室对本室所有实验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列出每学期本室所开实验项目,填写实验项目卡,交教务处存档。
2.各实验室将拟定申请确认的“三性”实验汇总,填写“三性”实验项目申报汇总表,并提供支撑材料(实验项目卡、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大纲、实验任务书、实验记录、学生成绩单、学生实验报告等)。
3.各院(系)组织专家对本院“三性”实验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三性实验项目”和支撑材料报送教务处。
4.学校组织专家对各院(系)申报“三性’’实验项目进行评审、考核,并根据评审考核结果予以确认。
四、其它事项
1.“三性”实验项目必须经由实验室和各院(系)申报、学校评审确认;凡未申报评审的实验项目一律不能确认为“三性”实验。
2.各院(系)于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完成前一个学期的“三性”实验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并将申报材料交教务处;学校于第3~4周组织专家评审确认。